(八)准确识别改造类别。为便于实际操作,精准帮扶,根据省州实施方案,2016年农村危房类别由原来的“四类三级”简化为“两类三级”,即贫困类别中将属于省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省民政厅农村低保、五保户中的危房户划分为贫困户,其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户划分为困难户。危房等级划分为一级危房、二级危房、三级危房。一是获得贫困户补助标准的农危改户必须属于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或属于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具体名单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馈名单为主);二是要在扶贫办、民政部门数据上比对,进一步核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危房户,详细摸清需重点帮扶的危房户底数。
(九)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原则上,一级危房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二、三级危房在确保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基础上以修缮加固为主的方式进行改造。对于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二、三级对象,在自筹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拆建,但要防止攀比乱建。农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在自建过程中,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街道)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针对五保户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各乡镇(街道)可尽量采用集中修建五保户供养点的方式统一进行安置,在保证五保户得到更好的关爱和照顾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集约土地,节约建房资金。
(十)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一是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对于拆除重建的农房,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执行,引导农户先建60平米以内的安全住房,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规划,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统筹考虑贫困户富裕后对住房进行扩建的可能。住建部门按要求免费提供《贵州省农村危房(贫困户)改造建设设计图集》给农危改户使用。二是严格控制新建房屋面积。以政府补助为主的贫困户一级危房,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要求执行。
(十一)认真做好危旧房拆除。2016年将重点对一级危房进行审核,一级危房原则上要拆除重建,享受一级危房补助,危改户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危旧房拆除承诺书,新建房屋已完工并达到入住条件后,要坚决拆除其原危旧房,不得继续居住,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对未拆除危旧房的,将取消其危房改造资格或降低其危房改造等级。
(十二)注重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提升农村防灾安全水平。各乡镇(街道)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基础上,结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配套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引导有条件的农户建设功能完善、安全实用、经济美观、节能环保的小康房。结合农村改厕工程和人畜混居整治工程,因地制宜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配套完善农村污水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房居住品质。同时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地质灾害治理,提升农村防灾安全水平,减少因灾害而产生新的危房。
(十三)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各乡镇(街道)在保持传统村落总体布局、传统建筑风貌和建造形态不变的前提下,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拟申报传统村落的农村危房改造应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注重外部风貌协调和内部品质提升,不得出现“插花混建”等破坏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现象;对部分维修加固的农村危房,外观维修改造要选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并由传统建筑工匠承担,有条件的农户应在进行安全加固的同时注重内部居住品质的提升。
(十四)严格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新建农房质量,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的工作意见》(黔建设发〔2009〕172号)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黔建村通〔2011〕410号)的有关要求,从选址、设计到施工等各环节要重视抗震设计,提高房屋的防灾抗灾能力。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技术力量现场蹲点,重点加强对重建户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进场材料的监督检查,确保所用材料质量合格,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对集中建设点需由施工单位代建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于代建房屋,各乡镇(街道)必须监督改造对象与代建人签订代建协议,代建人要按照工程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将费用清单告知改造对象。
(十五)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要充分考虑工程实际进度、实施对象的困难及其他因素,制定科学合理、有弹性的补助资金兑现制度,有效推进工程建设,确保资金全部用于改造对象的房屋建设。县财政局要会同县监察局、审计局、住建局等部门对资金的申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依据《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建立健全危改农户档案。各乡镇(街道)要重视农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完善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按照要求将纸质档案装订成册,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要注重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户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的资料收集,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农户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档案表、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建立科学准确的农户信息档案管理机制,全部农户的纸质档案信息都要及时、真实、完整的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电子归档。当年实施并已享受改造补助的危房户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其信息从“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删除,并将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要及时从“住房系统”中删除。同时,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涉农资金电子监管系统的录入工作。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录入情况及相关数据将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十七)加强宣传,按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街道)要于每月8日、22日16:00时前报送工程进度至县危改办、督查督办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工作调度,报送一期工作简报,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县危改办、县督查督办局。每季度县危改领导小组将进行一次督查。
(十八)做好工作总结。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由各乡镇(街道)自行对工程进行评估验收并拟写专题报告,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对象安排、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于12月20日前上报县危改办、县督查督办局。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将组织县住建、监察、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十九)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和规定,主动接受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平、公正、公开。县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执行情况、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六、检查验收
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竣工自查验收,填写农户竣工验收表,并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资料,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进行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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