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7-06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三、随机抽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国家机构以外,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及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查举办者提出申请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民办学校的各项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1、遵纪守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法律和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办学资质、校名规范、保障教职工权益的情况。

  2、办学条件。办学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安全要求;是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经费投入,配齐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定期进行疏散演练和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检查租房协议、场地安全及相关预案、教职工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情况。

  3、学校章程。章程完善及按照章程开展培训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重大决策及变更的审议,校长履职情况。

  4、内部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及效能发挥情况。重点检查董(理)事会决策机构、校领导行政机构建设情况。

  5、财务状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收费项目许可,收费支出、资金使用,财务机构、人员、会计制度,报表编制,年度审计情况。重点检查缴纳风险保证金情况,有无随意抽逃、挪用资金,有无跨期收费、收取和变相收取教育储备金,使用发票,现金流动,收费备案及公示情况。

  6、教学质量。招生宣传、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及教学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招生简章广告,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家长、社会认可度。

  7、项目变动。办学许可证及法人登记证等核定项目、变动情况。重点检查法人代表,决策机构,校名,办学地址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的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2012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三年内)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全市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注册的人员。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关系)、身份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证书、体检合格表、思想品德鉴定书等;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规范。

  2、全市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的工作人员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工作。

  3、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教师是否存在需要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

  (四)依法设立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配备校车的学校。

  1、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

  2、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五)市教育局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上述情况之外的抽查对象和内容。

  (六)县(市、区)教育局、社发局要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具体的抽查对象和内容,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和“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四、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方式

  (一)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的结合:对国家机构以外,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2012年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三年内)申请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全市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注册的人员采取不定向方式抽查,通过摇号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其中对被列入市场主体异常或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定向检查。

  (二)自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对随机抽查对象,教育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要求其先行自查,再组织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

  (三)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采取联合检查方式: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职责分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四)市教育局对县(市、区)教育局、社发局确定的抽查对象和内容,开展联合检查。

  五、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一)对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监管和审批后的民办学校(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每年抽查不超过2 次。

  (二)对于教师资格认定和注册的监管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 20%。

  (三)对采取联合检查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每年联合检查不超过2次。

  (四)对列入市场主体异常对象名录的单位和个人抽查每年不少于3次。

  (五)对被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和线索证明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随时进行检查。

  (六)对校车使用审查以外的联合检查,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检查次数。

  六、随机抽查的结果运用

  (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守法守规自觉性。

  (二)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教育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投诉或举报外,均需通过摇号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数名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抽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双随机”抽查,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牵头,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和检查对象名录。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为成员的“双随机”工作领导小组。各分管负责人根据业务分工,负责带队对抽查事项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对于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县(市、区)教育局、社发局,机关各相关科室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随机抽查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布权威改革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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