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农委于2009年12月-2010年4月对农民工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组成了三个调研组赴江苏、陕西、云南、广西、广东等五省(区)开展调研,农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部分委员采取多种方式对山西、吉林、四川、福建等四省进行了调研。农委听取了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个部委工作汇报,提前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转移农村劳动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扩大就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改进农民工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工群体结构的变化,农民工就业和维权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农民工工作的基本情况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主体。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经过多年努力,农民工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从调研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鼓励农民工创业
近年来,各地始终把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摆在农民工工作的首位,努力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去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各地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把做好农民工的就业创业工作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措施着力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如山东省在全省开展“就业伙伴行动”、“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扶持百家企业、稳定万人岗位”等活动,解决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9年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外出务工农民工仍比2008年增加492万人。
2008年,国务院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了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各地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云南省开展“贷免扶补”计划,对于有创业能力的农民工给予5万元以下的免担保、免利息贷款,并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收。江苏省13个市、56个县(市、区)出台了促进农民工创业文件,全省建立农民创业指导服务机构858个,其中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81个,乡镇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778个,分别占县级和乡镇行政区划数的73.6%和72.4%。
(二)注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农民工整体素质问题已成为制约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民工稳定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各地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阳光工程、星火计划、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为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培训,形成了全社会办培训的工作格局。山西省依托遍及全省的877所星火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受益农民达50万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特别能力培训计划”,2009年培训农村劳动力62万人,受训农民就业率达90%以上。
中央和地方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了财政补贴范围,不断提高农民工培训人均补贴标准。吉林省将培训补贴标准由人均500元提高到660元。山西省培训补贴标准由350元/人提高到按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标准分别给予补贴500、700、900和11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
(三)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
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力度。一是完成了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保险”一期工程,全面实施了“平安保险”二期工程。二是积极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引导农民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是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失业保险办法。如江苏扬州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从1369元降为700元,缴费比例从29%降为25%。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为5587万人、4335万人、2647万人和1643万人,比2008年末分别提高13.06%、1.62%.9.56%和6.07%。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预防和解决欠薪工作取得成效。各地在易发生欠薪的建筑等行业普遍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支付监控制度。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反弹的情况,各地都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为159多万名农民工补发被拖欠工资及赔偿金26亿元。
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有所加强。各地加大贯彻劳动合同法力度,制定并推广农民工劳动合同简易文本和集体合同格式文本,劳动合同签约率逐步提高,如广东省去年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达97.4%,同比增长22%。
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各地连续多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和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09年,全国共检查用人单位162万户,处理举报投诉案件39万件。各地还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和法律援助机体系,如四川省开辟了农民工权益诉讼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陕西省基本建成了省、市、县三级的法律援助网络。
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推进。2009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3-2020),各地根据规划加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监控能力建设,如陕西省下发了“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同时,针对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高发行业、企业,各地加大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陕西省2009年共检查用人单位1449家,为99983名农民工免费体检,查处违法企业283家。云南省水富县对近100名在安徽凤阳务工后患矽肺病的农民工展开救治,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维护患病农民工权益。河南省调查处理了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事件,依法对有关单位进行了追究。
(五)改善和加强农民工公共服务工作
农民工户籍管理方面。不少地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户籍制度改革,落实了2008年全国表彰的1000名农民工在就业地落户政策,部分省市还将本地评选的优秀农民工也纳入了就业地落户的范围。深圳市于2008年8月全面实施了居住证制度,建立起居住管理、出租房管理和就业管理的联动机制。咸阳市规定在城区连续暂住三年或者累计五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以及被城区企业单位招用两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均可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方面。各地按照“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如江苏省已有99%的农民工子女在校接受义务教育,80%在公办学校就读,其中镇江、扬州等地农民工子女100%在公办学校就读。上海市在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的方式,使得92.7%的随迁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各地都建立了政府主导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在建设寄宿制学校时优先考虑留守儿童的需要,还开展了“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代理家长”等活动,为留守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农民工住房方面。不少地方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深圳市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住房需求纳入了住房保障整体需求范畴。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探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或引导社会资金建设公寓化管理的集体宿舍,由企业承租分配给农民工居住,平均租金每人每月100元左右;或者由用工单位自建安排本企业农民工居住,收取每人每床20到60元的租金。2009年5月,昆明市采取政府统建、政企共建和企业自建三种方式,将农民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纳入了廉租房建设管理,年内建成1000套保障性住房专供农民工租住。重庆、成都两市开展城乡统筹试点,将农民工纳入了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
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目前,大多数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城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民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指导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农民工子女在务工地同样享受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如江苏省为17万流动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约占全省适龄儿童的24%,接种率在95%以上。吉林省还免费为农民工提供结核病防治服务和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
(六)农民工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把解决农民工问题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2006年,国务院建立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改委、教育部等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省(市、区)和大多数的市县也按要求建立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农民工工作司,加强对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目前,部分省(市、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民工工作处。
各地根据本地农民工的实际情况,积极健全农民工工作机制。江苏省于2009年率先建立了农民工就业工作应急机制,在省、市、县、乡四级成立了农民工就业应急机构,建立了信息收集反馈和应急报告制度。山东省加大信息网络化建设投入,建立求职用工信息统一发布、资源共享机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开设了农民工窗口,提供免费就业咨询、岗位信息和职业介绍。河北省创建了具有本省特色的“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基层农民工工作模式,在农民工培训、劳务基地建设、劳务合作和劳务对接、权益保障的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 农民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虽然近年来,农民工工作推进力度较大,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不断扩大,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农民工主体,农民工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增强,农民工就业和维权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发生了历史上最大的农民工返乡潮。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虽然已经回城返岗,但他们的工资、社保和务工环境等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未消除等原因,我国就业形势仍然很严峻。一是就业制度对农民工的限制。过去国家推出的积极就业政策主要集中于解决城镇就业矛盾,在制度设计上没有把农民工群体充分考虑进来,对农民就业问题重视不足。近年虽在逐步调整,但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形成。二是企业用工谨慎,就业领域狭窄。虽然经济企稳回升,但一些中小企业仍然开工不足,就业岗位不多,企业用工持谨慎态度。三是农民工工资明显偏低。目前,农民工就业难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工资待遇偏低,去掉房租、伙食费、交通费和日常花销,工资所剩无几。这种岗位农民工无法应聘。一些地方农民工的工资虽然较以前有所提高,但是与其创造的价值和付出的劳动相比,工资待遇明显偏低。四是有关农民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滞后,不能做到就业、流动等资源的共享,造成了农民工供需信息不对称。
(二)农民工培训制度有待改进
一是农民工培训滞后,培训内容与需求不匹配。政府对农民工进行的培训一般是务工基本常识培训;社会培训机构师资水平不高、实训能力不够、实作设备较差,大多以承担引导性培训、初中级培训为主,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要;企业在技能提升培训上不舍得投入,也不愿意组织培训。据江苏调查表明,目前农民工找工作最大困难在于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其比例达41.1%。二是农民工培训多头管理,劳动保障、扶贫、农业、教育等部门都在组织实施农民工转移培训工作,各部门自成体系,未形成统一的资源整合的培训模式,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培训资金严重不足且资金使用分散,形成多头培训,远远不能适应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需要,如云南省反映农民工培训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在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上资金数量有限。
(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断出现,用人单位欠薪逃匿案件比较集中,有些地方甚至发生农民工讨薪时遭到伤害的恶性事件。在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劳动力密集型中小企业随意克扣工资较为突出,吉林省九台市一些农民工反映,他们在外地企业工作基本没有节假日,经常要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甚至还以各种管理手段克扣工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缺乏法律支持,仅有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够,对欠薪企业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地方劳动部门查处主要以追讨和偿付为目的,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成本很低。广西、云南一些地方反映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难度较大、进展缓慢。
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重视不够,很多农民工从事高危行业,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国家统计局统计去年近六成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等原因,使得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后,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亟待建立健全
一是在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往往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法律强制力,对违反农民工保险相关政策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难以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二是农民工参加各类社会保障的总人数尽管逐年递增,但与农民工总数相比仍然偏低。从民政部调查看,被调查农民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非常小,分别仅为20.2%、21.4%、16.1%、25.6%和13.3%。三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在输入地就医报销难,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用较高,尚有部分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四是虽然去年国家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但是由于各地配套政策尚未出台、养老保险金不能全部转移和农民工流动频繁等原因,农民工在去年年底出现了集中退保现象。
(五)农民工社会服务明显滞后
一是农民工住房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买不起房,也不能享受现行廉租房政策。大量农民工居住在城市的棚屋或城乡结合部的废旧住房、临时搭建房中,环境卫生和生活饮食条件差,严重影响农民工及其子女的身心健康,甚至造成疫病发生和传播。二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目前,城市的托儿所、幼儿园收费较高,客观上将绝大多数农民工子女拒之门外;还有不少农民工子女在民办学校读书,享受不到与城市儿童同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云南曲靖市的返乡农民工反映,在公办学校就读高昂的借读费难以承受;现行的中考高考制度规定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中考高考,由于各省(区)教材、考试题目不同,给农民工子女考生造成了心理压力和很多不便。三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障碍。尽管国家对人口流动的限制逐步放宽,但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务工,但难以享受与城镇职工平等的待遇。也有一些地方反映,不少农民工因顾虑宅基地承包地被收回和计划生育等原因而不愿意迁入城市。
三、 几点建议
(一)将农民工工作列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推进,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所奠定的日益雄厚的物质基础上,国家已经具备了逐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条件。应按照中央的方针,从战略的高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规划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为此,建议将农民工工作列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出逐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规划和实施办法,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有突破性进展。
(二)、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就业
从调研情况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是稳定和扩大就业。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农民工就业渠道。一是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挥这些企业的就业承载能力,拓展农民工就业空间。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输出地和输入地政府农民工就业协调机制,为农民工就业创造条件。三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就业劳务市场,提供有效的中介服务。四是大力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机会均等化,取消一些城市对农民工就业工种限制的歧视性措施,保证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有均等的就业机会。五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信息网络,收集农民工的供求信息,加强各地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方便农民工就业。六是认真贯彻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使家庭服务业成为继建筑、加工制造业之后的第三大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行业。
(三)整合资源,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
目前,农村人力资源状况难以适应城镇化进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需要。同时,农民工就业难易程度、工资水平与其所具有的技能密切相关。建议制定实施农民工国家培训计划,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统筹规划,明确各部门责任,形成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合力;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和改进培训方式、专业设置和教学手段,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任,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业培训经费,并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增加农民工培训投入,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菜单式”培训。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要建立更加严格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监管处罚力度。地方建议,在刑事立法中对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负债逃匿、恶意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进行惩罚,增加有关欠薪逃匿的罪种,并制定相应的刑罚。对恶意欠薪逃匿的责任人,除要求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外,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加强职业卫生安全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五)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建议把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关键环节,加快推进。根据农民工特点,研究出台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制度。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体系。对建筑业等具有危险性特征行业的农民工,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农民工健康服务。抓紧实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软件技术支撑体系,形成联动机制,保证能够跨地域、跨省顺畅转移接续,并继续提高单位缴费的转移比例和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一核算。建议采取城镇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保障问题。做好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工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扩面工作。
(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工公共服务体系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限制,吸纳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建议各地抓紧制定出台落实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条件,积极推进。同时,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各项公共服务的需要,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和住房问题:从制度上研究非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问题,探索制定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企业建农民工宿舍和扶持社会建设农民工公寓,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由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具体政策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