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关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_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7-11-0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凡投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3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凡投资工业企业(含兴办种、养原材料基地),投资总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3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1万元—1亿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1亿元以上(不含1亿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投资磷化工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钒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计奖基数为5000万元,项目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第一条第二款奖励标准执行。
(四)凡投资第三产业及其它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1001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五)投资总额不包括项目流动资金。
(六)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时间
  1、引进的项目必须是按规定批准和依法登记的项目。
  2、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50,且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达50以上。
  3、申报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前,也可延期到下年度申报,同一项目(含配套项目)只授奖一次。
  二、考核实施
  (一)考核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县人大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常务副组长)、县政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主席任副组长,政府办联系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经济局、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局、县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商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程序。县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接到项目引进单位或个人申请后30日内,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牵头,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局、县监察局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和验资,报考核奖励领导小组审核,然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三、奖金来源及奖金分配
  (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确保当年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位。
  (二)奖金分配
  1、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一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
  2、属社会自然人引进的项目,奖金100奖给个人。
  3、属县内国家工作人员未受单位指派引进的项目,以个人名义申请,并按奖金总额的70奖给个人,30奖给单位;属县直单位或乡镇引进的项目,以单位名义申报,并按奖金总额的30奖励给单位“一把手”或项目具体负责人。70奖励给单位。
  四、其它事项
  (一)项目引进人和项目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二)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原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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