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_证明书

发布时间:2017-05-21  编辑:admin 手机版

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
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
一、受理部门:
崇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姻。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四、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条件:
1、当事人必须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
2、当事人仍为合法夫妻的。
五、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保管原结婚登记档案的单位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或有关公证、证明;
4、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按要求提供双方当事人正面免冠二寸双人照片三张。
六、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程序:
查档核实、出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提供证件、证明--填写《夫妻关系证明申请书》--审查、审批--领榷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告知理由。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婚姻证书费10元/对。
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可以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1、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指护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或户口卡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户籍证明。
2、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因结婚证丢失,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城镇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部门出具;农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出国人员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3、查档证明。内容:档案字第号、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证字号及登记日期和承办机关全称,出证部门盖章。由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档部门,根据原婚姻登记档案的记录如实出证。
4、双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三张或二寸单人像片各三张。
5、个人声明。用16开纸写明申请补办原因、理由、用途,并表明丢失的结婚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签字并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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