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19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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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本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房山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各部门、科室要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再由专人负责向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并且向区公共图书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机关各部门、科室要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再由专人负责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完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移送,确保电子文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本乡移送的政府信息,应坚持格式统一、内容统一、移送时间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各部门、科室要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及时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再由专人负责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2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移送公开信息的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形成或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移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2个工作日。
机关各部门、科室要在公开政府信息失效后及时通知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再由专人负责在失效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移送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
第五条纸质文本应按照国家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文件制发格式。电子文本的格式依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条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规划计划类和行政职责类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
纸质目录的编制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要求执行。
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内容,除上述纸质文本移送内容外,还应包括“业务动态类”政府信息。
第七条移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采取以下方式:提供纸质目录和纸质文本三份,分别送达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大厅,经接收、移送双方确认数量、内容无误后,须当场填写一式两联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移送登记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联,移送方留存第二联。
电子文本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移送,电子目录和电子文本在系统公开的同时,视为移送。
第八条机关各部门、科室要加强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移送工作的管理,保证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移送工作情况纳入年底评优、评先工作考核体系,并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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