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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莆田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6年全市建设工程标后大检查重点督查情况的通报》(莆治建办〔2016〕9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落实整改,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通报中涉及我局监管的项目共2个,分别是秀屿区创业路北段融资项目和笏石镇大丘村陈厝安置区建设工程,共发现问题26处,目前已整改到位26处。
(一)秀屿区创业路北段融资项目
建设单位:秀屿区木材加工区峤江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世鼎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合同造价为1681万元,自2012年 8 月10日开工,于2016年6月28日竣工验收。
(二)笏石镇大丘村陈厝安置区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筑力(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工程共建设10幢安置房,其中多层6幢,高层4幢(16层),合同造价为1224万元,自2012年 8 月12日开工,目前已完成外墙粉刷、内墙砌体及打底,正在内部装修。
二、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
(一)秀屿区创业路北段融资项目整改情况
问题1:该工程造为1723.95万元,但可研报告中把设计费、勘察费、监理费分别限定在4.89万、7.68万和9.44万元,且经秀屿区发改局核准均不采用招标形式确定;问题2: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指定,监理单位采用邀请招标,开标现场设在招标代理公司会议室;施工单位采用挂牌招标形式,评标办法规定为先进行三轮报价,报价最低者为中标人,若最低报价相同的再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与相关规定不符,且评标中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而是由招标人、监察部门及代理机构人员共同负责对招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整改情况:建设单位提供反馈材料中说明:(1)根据2012年3月22日备忘录,由峤江工业园区筹建办领导小组组长郭荔花召集筹建办、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于2012年4月25日在区政府第三会议室,牵头组织区建设、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就园区内三条道路(创业路北段、魏东路东段、纵一路北段)勘察、设计委托单位采用现场询价方式,经资格审核(参与方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程序,以最低价选定受托单位;(2)根据区发改局《关于秀屿区创业路北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莆秀发改【2012】25号)和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该工程监理不采用招标形式,故采取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
问题3: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6年6月4日,但实际开工时间是2012年8月10日,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整改情况:由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暂未完成,故延迟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但建设单位为响应区政府“五大战役”工作要求,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采取了边建边办的方法,且我局质监站也提前介入监管。
问题4:该工程监理费仅为9.8万,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约40万)相比,少了30多万元。
整改情况:根据区发改局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监理不采用招标形式,建设单位采取询价方式确定中标人。该监理单位监理资料齐全,在工程施工期间,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按施工进度实时进行监管,工程质量监管比较到位。且经有关部门抽检,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
问题5:查看竣工验收表、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及监理通知单等内业资料,发现总监张滨签字基本上为代签字;监理工作大都只有监理员林兴恩一人负责;监理日记打印版本,记录内容雷同。
整改情况:经查总监签字确实存在代签字现象,目前对于代签字的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对照施工现场重新审查确认并进行补签,我局也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约谈。
问题6:编号002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时间为2012年10月12日,但整改回复单上的时间为2012年8月19日,明显造假。
整改情况:经查编号为002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复单》为电子文件,施工单位在制表时直接复制001号单,只对内容进行更改,但未对落款时间进行修改形成笔误,回复时间实为10月20日,现已重新签证。
问题7:施工日记涉嫌造假,内容均从监理日记中提取,且记录十分简单。
整改情况:由于施工日记与监理日记都是将当天的施工情况记录下来,所以可能存在部份内容雷同。对施工日记内容过于简单,我局已责令施工单位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l3—56—2004)的要求,规范日记内容,明确记录人员,现已整改到位。
(二)笏石镇大丘村陈厝安置区建设工程整改情况
问题1:该项目施工单位采用融资挂牌方式招标,挂牌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是省内国有企业,缺乏相关依据;挂牌招标中只有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施工、设计招标没有组建评标委员会,而是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履约保证金按规定应是合同价的5%(约612万),但该工程以秀屿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5号定为1300万元,且要求在工程开标以前以现金形式缴纳。
整改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中说明:该工程为BT融资项目,采用挂牌方式公开选择具备入选2010年度福建省省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且注册地在福建的本省国有企业。但考虑到对省内国有企业信誉、实力比较了解,并与区政府签订意向框架协议,保证有投标人参加;按挂牌文件第五条规定:“若投标人只有一家经审核后合格的,确定最终承包人”。该工程为BT融资项目,施工招标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投标保证金1300万元按挂牌文件第十条规定:“承包人挂牌时交纳1300万元保证金中标后除扣5%合同金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余额全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该项目设计招标按市招标办规定符合招标程序。
问题2:勘察单位2次公开招标失败后,未经批复改为询价方式。
整改情况:本工程勘察费用合同额为97500元,由于勘察单位公开招标二次均流标,后根据莆招投标办[2010]2号文件:“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鼓励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不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但因考虑到与拆迁户签约的动工建设时间到期,为了尽快开工建设,故采用谈判方式选择一家信誉比较好的勘察单位。
问题3: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但实际开工时间为2012年8月12日,存在未批先建现象。
整改情况:由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暂未完成,故延迟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但我局质监站已提前介入监督。
问题4:垂直度、沉降观测监测工作未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与设计要求不符。
整改情况:经检查,现场施工单位已对各栋楼的垂直度及沉降值进行监测,监测数据都以资料的形式记录在案,且垂直度测量值未超过规范允许范围(层高5米为8mm;全高累计值H/1000且30mm),沉降测量值均表明建筑物为均匀沉降,且监测数值均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要求。现我局已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垂直度、沉降监测复核,目前建设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基本符合要求,具体数据正在整理中。监测单位将在2014年1月21日前出具正式报告。
问题5:桩基未采用取芯或超声波方式检测;桩基静载数量不足。
整改情况:经核查,现场桩基静载数量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03)中第3.3.1条:当设计有要求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施工前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建筑桩基。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根据规范要求,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静载选桩会议,由于该项目1#、2#、3#、4#、8#、9#楼为连体地下室且均为冲钻孔桩,且由同一班组连续施工,经设计、勘察等各参建单位研究,按同一条件选取静载检测桩,桩基静载数量满足规范要求;另外该项目工程大直径(大于1000mm)冲钻孔桩数量较少(共26根占总数量不到3.6%),桩长为15米-20米左右施工难度不大,且图纸未要求采用取芯或超声波检测,故未做这方面检测。现场桩基静载数量都是由各参会单位共同选定,并有选桩记录且各单位都有签字盖章。
问题6:工程内业资料中设计单位盖章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福建分院”的印章,不符合资质规定要求。
整改情况:我局已责令设计单位将工程内业资料中设计单位的盖章,全部更改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的公章,目前资料已送总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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