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发放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政策范围内发放到位,不该发放的坚决不发。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自纠报告,欢迎大家阅读!
【2016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自纠报告1】
按照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我县2015年以来实施了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根据州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要求,我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召开了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部署会,会上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各有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红原县财政局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在对内部自查自纠基础上,对全县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再检查,确保全县津补贴工作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执行,规范到位
(一)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
规范津贴补贴范围。第二步规范的范围与第一步规范相同。单位范围为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人员范围为以上七类机关的在职和离退休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职和离退休工作人员。
规范津贴补贴时间和标准。由于我县海拔高,气候恶劣,条件艰苦,加之近年来“维稳”工作任务重,我县第二步规范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补贴标准按全州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统一标准,即第一步规范津贴补贴批复标准人年均20000元,加上2015年拟新增人年均3600元,人年均总水平为23600元。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之和的垂直压缩率(即正处级与办事员津贴补贴标准之比)为1.7:1,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的比例确定为7:3。离休人员补贴基数不变,增量部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增量标准的95%执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的70%执行。
规范津贴补贴来源及分配。第二步规范的津贴补贴所需经费一律由县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津贴补贴发放办法将70%生活性补贴按月纳入财政工资直发,30%的工作性津贴作为目标奖预留,年度单位目标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情况
实施其他事业单位(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根据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执行。
实施时间和范围。经县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中(不含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已参公的事业单位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之日起至参公之日前纳入绩效工资补发范围,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1日。
实施标准。按照“同一类区,统一标准”的原则,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70%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0%核定,核定时结合事业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分职级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在清理核查现行津补贴发放水平的基础上,考虑各类区的艰苦边远因素和2015年增资情况,确定出其他事业单位规范后津补贴水平基准线为:在职每人每年23600元,退休每人每年16520元,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此次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我局未发现超标准、超范围发放等违规违纪现象,今后我局将以此次自查为契机,正确领会省、州关于严肃纪律确保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精神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规范津补贴实施方案和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巩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逐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努力形成我县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将规范津补贴工作顺利推进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落实价格补贴政策。我县各类生活必需品全部都要从成都、兰州等地采购,运输成本的增加,直接导致相同产品价格高出近一倍多。建议在我县执行人均500元/月的价格补贴。
(二)落实住房保障政策。由于我县气候条件恶劣,绝大多数干部职工在退休后都希望在都江堰及成都周边地区购买商品房居住、养老。然而干部职工省吃俭用一辈子也无力在内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建议在藏区连续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并在本地退休的干部职工,给予一次性15—20万元的购房安置费,或为藏区退休干部职工在内地集中修建集资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三)执行特殊的休假待遇。我县海拔高,气候条件及其恶劣,饮水质量差,不利于长期居住和生活,被称为生命的禁区。建议在我省藏区参照西藏机关事业工作人员轮休假制度,实行“4211”轮休假政策,即四分之二的工作人员在岗工作、四分之一的工作人员培训进修、四分之一的工作人员轮休。每年轮休时间不少于2个月。
(四)加大工资转移支付力度。由于每年财政供养人员不断加大,其他事业单位绩效由县级自行承担,本级财力无力保障。建议加大工资转移支付力度。
(五)保留退休职工的工作补贴。退休干部为党和国家奉献了自己的全部青春,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如果没有他们在艰苦时期的无私奉献,就没有我们今天和谐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建议干部职工退休后仍然执行100%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将原有的工作补贴纳入生活补贴予以保留。
(六)实行工龄津贴补助政策。即工龄每增加一年,每年增加相关的高原工龄津贴。这样才能体现出工龄长和工龄短的差别,因为基层非领导职数少,不然工作1年和工作10年的也一样。
(七)提高政治待遇。在干部职工非领导职务设置上给予特殊政策,增加非领导职务的比例,取消各单位非领导职数的限制,对符合晋升上一职务工作年限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级职务工资待遇。同时相应取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职数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合格后,直接享受上一级职称工资待遇。
(八)生活性补助不应存在差异。津补贴规范后,分为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补贴,同一地区不同职务的人,因为生活水平一样,应只在工作性补贴上存在差异,不应在生活性补贴上存在差异。
【2016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自纠报告2】
按照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规范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青纪发〔2016〕26号)文件要求,我委结合自身实际,对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责任落实
我委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专门召开了全委开展规范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自查的工作会议,成立了机关规范津补贴实施情况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机构,并由行政管理部具体负责自查工作,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自查工作的指导思想、责任和要求,并做好信息反馈,确保了自查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自查,不走过场
按照文件的要求,对我委2015年全年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从自查情况看,我委自从实施规范津贴补贴以来,没有违反规范津贴补贴各项规定,做到了规范有序,合规合法。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一)按规定要求设置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
自2009年11月我委成立以后,我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津贴补贴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范围。经自查,不存在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等情况。
(二)按规定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以银行卡(折)的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不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不存在自行出台并发放值班费、加班费,自行设立奖励项目向职工普遍发放资金,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向职工个人普遍发放津贴补贴、有价证券、实物及其他福利等情况。
(三)按规定方法核算津贴补贴。
严格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项目,对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进行会计核算,未在其他科目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四)不存在违规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三、强化认识,务求实效
我委以此次自查自纠为契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市、区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总体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执行机关工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巩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防止出现“先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的现象,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形成我委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将规范工作的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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