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05-12  编辑:沈舒文 手机版

  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计生干部法制意识和群众观念,实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借鉴!

  【2016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1】

  根据(邕依法行政办字〔2016〕3号)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的自查工作,现将本局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

  我局行政执法职责主要有以下:

  行政许可类(共1项)二孩证审批

  1.行政执法主体:邕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相关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3.执法职权:许可

  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2项)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

  1.行政执法主体:邕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3.执法职权:许可

  (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1.行政执法主体:邕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第二条: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3.执法职权:审核

  行政处罚类(共1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1.行政执法主体:邕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未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二)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不参加避孕节育检查的;(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的;(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的;(四)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执法职权:罚款

  行政征收类 (社会抚养费征收)(共 1 项)

  1.行政执法主体:邕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3.执法职权:征收

  行政强制类(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加收滞纳金)(共1项)

  1.行政执法主体:邕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

  3.执法职权:申请

  其他行政行为(委托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共 1 项)

  1.行政执法主体:邕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作书面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

  3.执法职权:委托

  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一)行政处罚职权行使情况

  2013年10日1日至2016年9月2日我局共有行政处罚5件,是符合生育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未持证生育的对象。和社会扶养费征收一样均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我局每季度均到各乡镇进行督查,在笔录的采集、违反法律法规的证据都按要求收集,在适用法律上也都准确,在处罚量上也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行政许可职责行使情况

  区间我局共收到二孩证申请617件,其中审批通过607件,10件未通过。未通过的10件当中,有8件是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两件是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审批过程中均实行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制,杜绝由具体经办人直接审批,避免人情审批,一言堂等违规行为。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予以书面说明,以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无申请。

  (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情况

  区间内未执行一件行政强制措施。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执行情况

  区间本局共审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65本。今年进一步统一规范了申请条件、申请所需材料、申请程序、办理时限等,并公布在门户网上。市里现规定的办理时限为10天,但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大部分还是按照即时件办理。今年全城区共有87人申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我局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村入户进行核实,经我局核实,符合条件的有87人。我局办理的其它非行政许可无人申请。

  (五)行政征收行为执行情况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我局一直强调先立案后征收,征收文书要按要求制作,相关违法证据采集要依法执行,征收标的不得随意降低或增加,不得乱收费。区间共立案315件,征收社会抚养费868.40万元。8月上旬我局对全城区的收费及征收文书进行全面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情况

  对于委托乡镇一级征收社会抚养费,按要求签署委托书,并不定期对各乡镇征收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力求做到依法行政。区间对各乡镇进行检查指导3次。

  三、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领域的管理情况在行政处罚中,除了符合生育二孩但未持证生育的处罚外,对违反第三十九条:为违法怀孕人员提供场所或者为他人藏匿生育婴儿的,一般是以批评教育为主,这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工作的具体表现;对于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三)婚外生育子女的;(四)非婚生育子女的。的人员,主要是以建议的形式汇报给当事人所在单位,具体处理由单位及人事部门、纪检部门实施。

  四 、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情况

  今年联合卫生、公安等部门对4起孕情消失人员进行执法调查。

  五、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提出的相应对策建议

  (一)疑难问题:一是执法文书在整个系统中没有形成统一;二是执法队伍法律知识有待提高;三是执法队伍人员不足。

  (二)对策建议:一是希望上级部门能够整理出台规范统一的文书;二是希望上级部门能经常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以便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三是增加执法人员。

  【2016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自查报告2】

  2015年,精河县人口计生工作在州计生委的指导下,在县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县计生系统上下一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要目标,大力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在“促统筹”上实现新突破、在“惠民生”上完善新举措、在“强服务”上创出新亮点、在“抓落实”上展示新成效,努力推动工作落实,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自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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