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局三公经费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08-13  编辑:cgf 手机版

   篇1:

  接财政局、审计局文件通知,单位领导予以高度重视,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2013年和2014年上半年的“三公”等经费进行彻底的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一、单位“三公”经费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2013年和2014年,我单位对出国(境)经费都没做预算,没有实际支出。无超预算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无公用经费列支与本部门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无专项经费、项目资金中列支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及预算安排的出国(境)费用,没有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和转嫁出国(境)费用,无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费用,没有向下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因公出国(境)费用的行为。

  (二)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我局有16个司法所,为我局的派出机构,编办核定车辆编制为12辆,单位现有的12辆车均为执法执勤用车。2013年,我单位未购置车辆,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为14.98万元。2014年单位也未购置车辆,截止6月底,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为13.32万元。无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无超标准租用车辆、长期租赁车辆等行为,未借用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未接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车辆,运行经费以最低基本保障标准定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公用车,没有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移、摊派支付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的行为。

  (三)公务接待经费。2013年公务接待费用为0.98万元, 2014年,截止6月底公务接待费用为0.45万元。无超预算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用,无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用,没有向下级或所属单位转移、摊派支付公务接待费用,没有新建、改扩建具有接待功能的楼堂馆所,没有以现金方式结算招待费用的现象,没有将休假、探亲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的行为。

  二、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

  (一)单位会议费自查情况。2013年单位会议费支出1.23万元,2014年,截止6月底单位会议费支出为0.2万元 。

  无超预算、超标准列支会议费,没有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没有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费,没有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没有虚报、冒领、骗取会议费的行为。

  (二)单位培训费自查情况。2013年单位培训费支出0.28万元,2014年,截止6月底单位培训费支出为0.12万元 。无超预算、超标准列支培训费,没有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培训费,没有以现金方式结算培训费,没有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没有虚报、冒领、骗取培训费的行为。

  三、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

  根据司法行政职能设置,我单位没有收费、罚款权限,也没有非税收入,行政运行靠财政预算保障,没有可以出租出借的财产,因此,单位没有产生小金库的可能。

  经查,单位没有小金库。

  篇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根据县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公【20xx】118号)要求,我局对20xx年1至6月份”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及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支出认真开展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三公”经费管理情况

  20xx年1-6月,我局“三公”经费共发生40.0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11万元,公务接待费15.94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18万元。没有公款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二、“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我局对公车运行费用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统一保险和统一报废更新制度,每季度对燃修费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统一停放在单位院内的规定。今年上半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为6.11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1.06%。

  我局的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三定”、“四不准”制度,对基层所的公务接待严格控制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高消费娱乐等情况,公务接待费上半年为15.94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5.83%。

  我局今年成立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因业务需要需购置一辆业务车,花费18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9.6%。

  三、“三公”经费管理成效

  今后我局将会继续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按照上级的要求,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预算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大力推进建立和完善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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