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调查分析_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10-06  编辑:admin 手机版


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漏洞和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针对这些问题向其提出相应的健全措施或改进工作方式,供其参考采纳的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司法建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司法建议必须是法院通过审理某一案或某一类案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是从其它单位或从其它途径(如新闻媒体)获悉而提出的建议就不是司法建议。2、司法建议中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处理,但它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种种联系,如不及时解决,将来还可能会出现类似的纠纷,达不到审判的社会效果。3、司法建议只是人民法院提供的参考性的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提出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阶段,不受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时效的限制。如从受理立案到判决结束,从当事人上诉到终审执行的任何环节都可以提出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我们对近三年来的司法统计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建议和对策。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十分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作为服务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和审判效果,在办案中着眼大局,加强调查研究,积极为发展大局献计献策,就审判和执行当中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企业进行提醒、帮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1年到2003年,我院共发出司法建议56份,分别为14份、18份、24份,呈不断增长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有关庭室人员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分析司法建议的开展情况,认为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的相当多的问题和不足,大致有4个方面比较突出:
一是数量少。司法建议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只注重办案,而忽视了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2003年全年我院仅发出司法建议9份,占全年审结案件数量2552件的0.35%,远远没有达到我院2003年双百考核目标责任制的数量要求,没有一个庭室能够完成考核目标责任制中的司法建议任务,这种情况也与全年审结案件数量不相称,与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的形势任务不适应。
二是质量差。司法建议在内容上,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所发出的多数司法建议书内容简单,寥寥几句话,用语简单,受建议单位操作性不强。从个案从微观角度提出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较多,而就某一时期、某一类案件反映出来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地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较少。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议多,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监察纪检部门提出的处理建议少。
三是缺规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工作没有形成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提出司法建议没有一定的审核和备案程序规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审判过程中或是案件审结后自行编写发出,且对应当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对如何送达司法建议和处理建议的反馈情况也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发出多少司法建议缺乏具体统计。其次是缺乏格式规范。我院的司法建议在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式样本,司法建议有的有文号,有的没有文号,有的文号是和案件编号一致,有的是随意编文号。再次是缺乏对象规范。受建议对象不够明确或不准确,多数司法建议是就案提出的,有时仅仅对案件当事单位提出,把司法建议当作案件审结后的一种善后手段,没有对相关部门或当事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建议。
四是效果弱。受建议单位普遍对司法建议不够重视,在2003年发出的司法建议中,被建议单位没有一个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我院的,据侧面了解,只有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议撤销了一份土地证书,但也没有书面回复。这种对司法建议重视不够、采纳较少的态度影响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够强。不管是法官还是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建议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高,司法建议虚无思想严重,认为司法建议可提可不提,或者建议就是建议,办不办理无所谓。
二是制度建设落后。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没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目前司法建议虽然在实践中已得到人们的承认,但我国的法律尚未把它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法院的工作评比也没涉及此项内容或虽涉及但没有作为考评重要内容,法院每年的评先选优没有把开展司法建议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对整体没有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的缺乏制裁措施。
三是司法建议缺乏强制性。因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受建议人并不一定接受,建议人因工作徒劳也失去了积极性。从另一角度来说,法院在司法建议中不受任何实体和程序的约束,不建议也不算失职,无人追究,不影响工作成绩,这些都会影响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数量。
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首先法院要重视司法建议工作,要把司法建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名法官要认识到,开展司法建议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官的法律义务和职责,只有消除引发案件的症结问题,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次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负责人要进一步澄清认识,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领导,对落实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再次是被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进一步端正态度,并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采纳建议,就提及的建议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弥补工作中的漏洞,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反馈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作为考察内部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制定有关司法建议法律。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规定司法建议的地位、内容、形式,规范司法建议的程序。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以便处理法院在诉讼中遇到、发现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司法建议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应把司法建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司法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确立专人负责,统一管理。为使司法建议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在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没有出台以前,可以自行制定关于加强司法建议的暂行办法,在司法建议的地位作用,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审理各类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管理制度中的重大漏洞,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以及对人们生命安全有继续危害的行为等。统一司法建议的审核和备案程序,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各业务庭写出司法建议初稿后,送交专门机构审核或备案;统一行文格式和编号,全院统一格式和文书编号,在专门机构登记编号,各业务庭不得自行编号。统一送达和反馈意见处理程序,司法建议作出后可以直接送达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转交。法院可以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送达和处理反馈意见,也可以由各业务庭自行掌握。
(四)统一司法建议内容。要逐步规范制作样式。撰写司法建议书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实,用词要准确。司法建议的内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可以建议机关、企业建立健全某些规章制度,司法建议还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某些规章制度,甚至建议收回个别难以执行的文件等。还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某些企业的责任人和职工作出行政处理等等。
(五)努力提高司法建议质量。一是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时效性;二是强调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做到一事一建议,提高司法建议的针对性;三是提高指导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议的指导性,力争使每一件司法建议都收到实效;
(六)加强司法建议考核。为真正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对审判人员的工作考评中,提司法建议的数量、质量作为考察审判人员能力的一个项目,将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引入审判人员的岗位目标考核,强调抓出效果,对发出司法建议书并产生良好效果的审判人员根据《法官法》的规定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应发出司法建议书而未发出的审判人员,则酌情予以处罚。每发出一篇建议和建议被发送单位采纳而向该院反馈意见及获奖的司法建议,都将在目标管理中获得相应的加分,调动法官参与的积极性。
(七)督察落实司法建议。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发出的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清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情况,逐件督促落实。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意见反馈制度,不断改进司法建议工作。定期了解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带动接受司法建议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扩大和巩固审判的效果。对落实司法建议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致函建议重新制定整改措施;对只有整改措施而没有落实的,致函抓紧落实;对那些领导不重视,依然我行我素,拒不采纳建议的单位,除再次发函外,将发现的问题、司法建议的内容、落实整改的情况等书面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部门、纪检和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同志反映,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堵塞漏洞。对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共同采取措施的,请党委政府出面做好协调工作,拿出整改的建议方案,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
(八)提高司法建议权威。为促进司法建议工作,可以请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支持配合司法部门司法建议落实的意见,要求全县各部门对法院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在5日内回复法院。涉及个案、个事、个人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时,必须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确定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对重大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在回复法院的同时,上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凡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回复的,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全县通报;如因司法建议未认真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综治委对被建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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